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4〕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就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本意见所称“小贷险”,是指为满足我市符合条件、未办理抵押或担保的各类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在小微企业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二)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小微企业小贷险试点。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在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已到位的县(市、区)开展此项业务,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与银行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鼓励试点保险机构结成共保体,与试点银行开展合作。
(三)为加强对全市小贷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泉州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成立小贷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金融工作局。
二、试点金融机构资格
(一)开展小贷险业务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 取得总公司开展小贷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
2. 具有提供小贷险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
3. 在泉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具备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4. 5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二)试点银行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 5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 具有提供小微企业贷款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
3. 在泉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具备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4. 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风险定价机制、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5. 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过程中未发生并承诺未来不发生以下情况:①实行存贷挂钩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贷款条件,如搭售保险、基金、理财产品;②抽贷、压贷或者变相提高信贷利率;③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或者变相收取其它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三、贷款对象与用途
(一)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经营场所在泉州辖区内并依法向辖区内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种所有制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3. 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贷记录或法院、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4. 重点支持科技型、创业型小微企业及纳入市重点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库的企业,优先支持进入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小微企业;
5. 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小微企业单户总授信敞口控制在500万元(含),贷款银行不超过3家,负债率不超过60%。
(三)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满一年后,小微企业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相关续贷标准,在小贷险续保后,可付息延续。
(四)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严禁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五)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险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保险费率从第二年开始,保险公司结合上一年赔付情况及往年贷款不良率适当上浮和下调。贷款利率与保险费率由试点银行、保险公司及贷款企业协商确定,贷款成本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2或基准利率+6%,以两者之低为准。
(六)小微企业原则上采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并按照投保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公司保费。
四、办理流程
(一)小微企业向试点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银行接到贷款申请后,与签订银保合作协议的试点保险公司共同审查,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告知投保相关事宜。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从受理贷款申请到审查批准过程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经试点银行及保险公司批准后,应当向试点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并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出具相应险种保险单。试点保险公司从接受投保单到出具保险单过程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保险公司小贷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部分)方面,要求条理清晰、内容简洁明了。
(三)小微企业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据此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放贷后,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对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四)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小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和保险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小微企业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并通报监管机构。
五、风险分担与政策扶持
(一)当企业欠息连续达3个月(含)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企业未偿还本金,银行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合作保险机构并向企业开展追索,1个月后追索未果的,试点银行即可向试点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合作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支付保险赔款。
(二)贷款发生保险责任时,贷款损失总额在区域贷款本金的2.8%范围内,试点保险公司和试点银行按80%:20%分担,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贷款损失额超出区域贷款本金的2.8%部分,由试点银行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4〕22号)文件规定向企业所在县(市、区)金融办申报风险补偿。经县(市、区)金融办联合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通过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予以风险共担,原则上相关县(市、区)按最高30%比例共担损失,并采取年补偿形式(即:一年补偿一次),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信贷业务提供一定风险保障。项目开展过程中,超出以上两部分的贷款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后续追讨回来的企业不良贷款资金全部归银行所有。
(三)试点银行与保险公司需每月5日前向市金融工作局上报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率数据,各县(市、区)金融办需每月10日前上报区域风险补偿共担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按月对区域贷款不良率进行统计监控。当区域试点银行贷款金额不良率超过3%或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共担资金使用超过70%等情况发生时,由市金融工作局召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叫停试点业务。
六、附则
(一)全市银行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创新小微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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