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内贸稳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泉政办〔2014〕146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2014-09-28 9:10: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稳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70号)精神,推动全市内贸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扶持内贸流通企业扩大规模。鼓励和指导限下企业在达到限上规模时,及时转为限上企业。鼓励达到限上标准的非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变更为法人企业。对当年经国家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商贸限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批发、零售贸易企业2万元,住宿、餐饮企业3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予以拨付。鼓励商贸企业按照统计法规如实填报年度营业收入和经营情况,对统计工作落实情况良好的商贸企业,在企业信誉评定、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实行连锁企业销售汇总统计,允许未达到限额以上连锁经营企业的加盟店、特许经营店等归由总部汇总统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贸委、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加快大型专业市场发展。依托特色产业集群,加快建设晋江国际鞋纺城、石狮国际轻纺城、海峡国际五金机电城、成辉国际光机电贸展城等一批专业集散、综合交易市场。对于全市新竣工的大型专业市场,每年由市产业集群发展资金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
   三、加快城乡市场建设。支持城乡菜市场(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标准化建设、改造,给予一定资金扶持,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到乡镇建设改造商贸中心。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物价局)
   四、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我市内贸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加快发展。支持总部设在我市的内贸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涉及工商登记、税收登记、消防验收等变更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简化办理手续,限时办结;对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争取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武警泉州消防支队)
   五、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认真落实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13-2015年)、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等扶持政策,充分开拓网上销售渠道,组织企业抱团营销,在知名电商网站开设“泉企名品专区”。支持我市老字号、知名商标、“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特色工艺美术品以及传统商贸流通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方式拓展内贸市场,并根据网络营销特点积极改造自身产品,培育网络零售品牌。支持我市企业参加的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展、网商网货大会、电子商务宣传推介会。扶持资金由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拨付。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
    六、扶持泉州产品开拓市场。对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组织我市企业抱团参加在副省级以上城市举办的国家级或国际性知名展会和在我市区域内举办的鞋业博览会、石材博览会、水暖泵阀交易会、雕刻艺术品博览会、茶业博览会、闽台食品交易会、南安汽车展等展会,给予适当补助。引导我市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大型超市、百货公司和部分批发企业增加采购本市产品,扩大我市品牌产品进入市外和国际分销渠道,并提高其在市内销售网点的比重。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
    七、鼓励发展信用消费。积极推动我市有竞争力、有市场、信用记录良好的的大型商超、建材卖场等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各类信用消费业务。争取省级信用消费补助资金支持我市商贸企业做大信用消费。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八、鼓励开展“助保贷”。积极推动我市“菜篮子”基地参加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助保贷”,帮助基地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加快推动基地建设发展,进一步确保我市城镇居民肉、蛋、菜的生产供应、质量安全和价格平稳。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物价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九、加大财政与金融支持。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调整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动产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落实融资担保企业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财政资金风险补偿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
   十、降低内贸流通成本。对餐饮业减半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按有关规定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快落实工商业用电用水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用水执行其他行业用水价格。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农产品市场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地税局、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扶持措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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