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14-2016年度“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通知
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
接省厅通知(闽商务外贸〔2014〕22号),2014-2016年度“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工作已经开始,请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积极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进一步推动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促进外贸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详见附件1)向所在地外经贸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要对材料进行审核、分类汇总,同时可征求相关商会意见,然后填写《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件)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汇总报送我局外贸科。
二、申报时间安排
请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在
三、其它事项
(一)“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认定标准分为“申报条件”和“评审指标及评分标准”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完全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方可进行申报。
(二)“2011-2013年度‘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入选企业如继续参加本次申报需重新认定。申请重新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按本通知要求提供。
(三)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商务厅将给予通报评批,并取消本届及下一届评选资格。
(四)此次评选结果将作为政策鼓励的参考依据。
联 系 人:刘龙真
联系电话:22219288
邮箱:15564489@qq.com
传真:22386716
附件:1.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办法
2. 2014-2016年度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申报材料(封面)
3.2014-2016年度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申请表
4.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
泉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附件1
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际知名品牌建设,加快转变外发展方式,根据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9〕1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质;
(三)经营状况良好;
(四)评选年度前连续三年有自营出口业绩,且评选年度前一年自营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食品土畜类不低于3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
(六)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申报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外均已注册;
(二)申报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商品类别,申请企业拥有该申报商标所有权。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取消其参评资格:
(一)近三年来被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严重违规、违法企业;
(二)近三年来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三)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商品类别
第六条 企业在申报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按照顺序制作目录、表明页码、装订成册(每一商品类别一式两份):
(一)封面。
(二)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关代码证(复印件)。
(四)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由会计、审计部门出具的评选年度前一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暂不能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请提交更早一个年度报告。
(六)评选年度前连续三年自营出口额证明,评选年度前一年出口增幅、纳税证明。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八)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以及行业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并购境外品牌,设立境外生产性企业、营销机构、售后服务中心、仓储中心或研发中心等证明材料。
(十)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产品和科技进步奖证明材料,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获得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申报商品类别分为七大类,具体如下:
(一)机电类,包括电子信息、节能灯具、装备制造、电机、家用电器、汽车配件等产业。
(二)纺织服装类,包括纺织、服装等产业。
(三)轻工文艺类,包括文具、家具、装饰品、陶瓷树脂、箱包、伞、鞋、钟表、日用杂项等产业。
(四)五矿化工类,包括五矿、化工等产业。
(五)建材冶金类。
(六)医药保健类。
(七)食品土畜类,包括水产品、其它食品等产业。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进行量化评分:
(一)企业自营出口和纳税情况(40分)
1.自营出口额
食品土畜类达到300万美元得4分,每增150万美元加0.4分;其它类达到500万美元得4分,每增200万美元加0.4分。累计不超过16分。
2.自营出口增幅
达到全省出口平均增幅的得4分,每高出平均增幅1个百分点另加0.2分。累计不超过20分。
3.纳税额
(1)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上缴国税、地税部门的各项净入库税费,以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纳税证明为依据。但以下三项予以剔除:a.当年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税费退库数;b.国税部门组织的直接上划中央的车辆购置税及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c.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
(2)机电类每纳税10万得0.008分,其它类每纳税10万0.02分。累计不超过4分。
4、以上企业自营出口和纳税情况是指评选年度的前一个年度。
(二)境外商标注册(15分)
1.境内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申报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报的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境外商标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的商标,按14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分。
境外商标注册累计不超过15分。
国际通行认证(15分)
1.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申报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报商品目录。
2.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累计不超过8分。
3.行业认证包括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其中: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ISO220000食品安全管理、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CGMP动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CE认证、美国UL认证、美国UPC认证、美国FDA认证、澳大利亚WATERMARK认证、澳大利亚TGA认证、美国药典认证USP、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COS、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PMDA、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JDMF、WHO PQ认证,通过一项认证得1分,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2分。行业认证累计不超过7分。
国际通告认证累计不超过15分。
(四)并购境外品牌,设立境外生产、经营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等情况(15分)
每并购一家境外品牌得5分,每设立一个境外生产性企业得5分,每设立一个境外营销机构、售后服务中心、仓储中心或研发中心得2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五)科技创新能力(8分)
1.拥有专利情况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申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属于申报商品类别,其中,在境外申请的专利特指通过巴黎公约或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的,且可通过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权威机构检索到的专利。
(2)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专利得0.25分。累计不超过2分。
2.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产品、科技进步奖情况
(1)获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产品、科技进步奖应属于所申报的商品类别范畴,证书必须在法定的有效期内。
(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产品、科技进步奖得1分,每获得一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产品、科技进步奖得1分。同一企业或产品按最高级计分,累计不超过2分。
3.参与产品标准制定或修订情况
(1)所能与制定或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属于所申报的商品类别。
(2)每参与制定或修订一项产品(技术)的国际标准得2分、国家标准得1分、行业标准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六)社会评价(7分)
获得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称号的,给予加分。具体是: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3分,省直有关部门颁发的2分。各项得分可累计,但最多不超过7分。
以上得分均需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申报采取企业自愿原则。
第十条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按本办法要求向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要对材料进行审核、分类汇总,同时可征求相关商协会意见,然后填写《初审合格企业汇总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我厅。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对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进行量化评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将根据得分情况,综合考虑产业特点、地区差别、企业类型等因素,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福建省国际知名品牌”初步名单,经对外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其本届及下一届的评选资格。
第十六条 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实行动态管理,入选品牌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2:
2014-2016年度福建省
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
申 报 材 料(封面)
申 报 单 位:
申报商品类别:
申报商标名称: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附件3:
2014-2016年度福建省
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申请表
申 报 条 件 |
申报企业名称: | ||||||
申报企业注册地址: | |||||||
申报企业海关代码: | |||||||
申报商标名称: | |||||||
申报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的商品类别: | |||||||
2013年净资产( 万元) | |||||||
2011年度企业自营出口额( 万美元) | |||||||
2012年度企业自营出口额( 万美元) | |||||||
2013年度企业自营出口额( 万美元) | |||||||
境外商标注册地: |
境外注册商标名称: | ||||||
境内注册商标是否涵盖申报商品类别(填写是、否): |
境外注册商标是否涵盖申报商品类别(填写是、否): | ||||||
所有制性质:国有、民营、外资、其他(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 |||||||
企业类型:外贸流通企业、生产企业、其他(在相应选项上打勾) | |||||||
是否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填写是、否): | |||||||
近三年守法经营情况: | |||||||
评审指标 |
具体情况 |
得分 | |||||
2013年度自主出口和纳税情况(40分) |
自营出口额 |
( 万美元) |
|||||
自营出口增幅 |
( %) |
||||||
纳税额 |
( 万元) |
||||||
境外商标注册(15分) |
(填写名称、数量、注册地) |
||||||
国际通行认证(15分) |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
|||||
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 |
(填写通过认证的名称) |
||||||
并购境外品牌,设立境外生产、经营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等情况(15分) |
并购境外品牌 |
(填写数量、名称、地址) |
|||||
设立境外生产性企业 |
(填写数量、名称、地址) |
||||||
设立境外营销机构、售后服务中心、仓储中心或研发中心 |
(填写数量、名称、地址) |
||||||
科技 创新能力(8分) |
拥有专利情况 |
发明专利 |
|||||
实用新型专利 | |||||||
外观专利 | |||||||
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高新技术产品、科技进步奖情况 |
(国家级) |
||||||
(省 级) | |||||||
参与产品标准制定或修订情况 |
(国际标准) |
||||||
(国家标准) | |||||||
(行业标准) | |||||||
社会 评价 (7分) |
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发 |
(填写具体名称) |
|||||
省直有关部门颁发 |
(填写具体名称) |
||||||
总分 |
|||||||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局意见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 ||||||
评审小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申请企业必须是申请商标持有人。
2.如以母公司名义申报,请提供申报商品类别项下所有子公司海关代码。
3.近三年来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投诉。本栏由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核实后填写。
4.得分栏的各项得分请空白。
5.统一用EXCEL电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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