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贸(经济、科经)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科经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223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4]27号),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制定《泉州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泉州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进一步
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市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管理科学、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223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4]27号)设立的,用于培育网络零售品牌、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加快电子商务集聚区发展、支持抱团开展网络营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配套和电子商务可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培育电子商务服务业、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经营活动的企业。主要分为销售型和服务型,包括:从事商家间的网上采购和批发的企业(企业对企业)、从事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和服务的企业(企业对消费者)、为网上交易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企业(第三方平台)和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数字认证、网上支付、软件开发、云计算、仓储物流、培训等服务的配套企业。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
2.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引导、示范、培育等方式,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环境。
3.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在坚持科学、公开、公开、公平的原则下择优选择,提高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4.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扶持。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上一年度以来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性资金扶持的,原则上当年不再予以扶持。
(四)相关单位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扶持主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申报信息发布、项目申报资料收集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县(市、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负责区域内项目征集汇总、初步审查和筛选上报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市财政、经贸部门要求对项目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情况上报。
二、项目申报条件
(五)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条件
1.在泉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连续生产经营或运营1年(含)以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合法经营,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扶持主要方向和扶持重点。
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专项资金扶持方向及标准
(六)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
1.网络零售品牌类。对品牌特性明显、成长快的网络零售品牌的奖励。
2.电子商务平台类。包括对发展较好的供应链采供销协同平台和垂直类平台进行奖励。
3.集聚区发展类。包括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电商镇、电商村(社区)等的奖励。
4.抱团开展网络营销类。包括对龙头企业组织抱团对接电子商务平台和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组织抱团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特色展馆、专区的补助。
5.电子商务服务业类。包括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专业化代运营企业的奖励。
6.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类。对第三方电子商务物流仓技术改造的补助。
7.示范工程类。包括对电子商务领军人物、创业青年、示范企业等的奖励。
8.其他支持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项目。
1.网络零售品牌类
(1)本地品牌项目。
网络原创品牌项目。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泉州地区的,年网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传统品牌转型项目。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泉州地区的,年网上销售额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引进品牌项目。对年网上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网络零售品牌企业总部(及结算地)入驻泉州地区(企业在泉设立分公司并依法纳税),根据落地时间,前5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S2] 2.电子商务平台类
(1)供应链采供销协同平台项目。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泉州的大宗商品供应链电子商务平台和专业市场(或大型商超零售商)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超过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垂直类平台项目。对结算地在泉州的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平台年流量省内排名前2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园区配套建设项目。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80家,园区使用面积超过
(2)专业镇(村)项目。对经认定的2个电商镇和4个电商村(社区),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4.抱团开展网络营销类
(1)抱团对接平台项目。对龙头企业组织品牌企业抱团对接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成效显著的[S5] ,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2)抱团开设展馆(专区)项目。对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组织本地企业抱团在国内外著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特色展馆、专区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S6]
(1)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项目。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外包服务,年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专业化代运营企业项目。对代运营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及结算地)落户泉州,帮助泉州地区企业实现网上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泉州本地代运营电子商务企业,帮助本地企业实现网上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20万元。
6.支撑体系类
电子商务物流仓技术改造项目。对采购更新国内先进的分拨系统、分拣设备等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专业物流仓服务的,按采购金额的5%补助,最高给予补助30万元。[S8]
7.示范工程类
被认定为电子商务领军人物、创业青年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项目申报及公示
(八)、项目申报的组织实施
1.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2.各县(市、区、管委会)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的发动、组织和初审工作,并汇总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直单位直接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3.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项目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及资金安排方案。
4.专项资金项目方案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下达专项资金指标。
(九)项目公示
专项资金项目在完成审批之后,市经贸委负责公示,公示期限为5[S9]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重新审议确认无误的项目方可下达资金。
五、专项资金的下达及会计处理
(十)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区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十一)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专款专用,并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六、监督检查
(十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十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及项目的财务报告和有关信息。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否则,除追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扶持。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十四)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委托中介机构等管理费用及项目公示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监督评价等环节产生的聘请专家等管理费用按不超过资金总额3‰控制。
七、附则
(十五)本暂行规定执行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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