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3〕4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1号),促进信息消费规模快速增长,信息基础设施显著改善,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宽带提升提速。加大全省宽带等信息基础设施投入,到2015年初步建成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65%,3G以上用户普及率达45%,4G网络基本覆盖城乡,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分别达50Mbps和12Mbps,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达100Mbps,全省宽带发展超过东部平均水平;到2020年,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80%,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分别达100Mbps和20Mbps,宽带应用融入生产生活。在福州、厦门建成海峡两岸通信业务出入口。各级政府要将宽带网络项目建设列入各级重点建设项目,加大项目用地、用海、用林保障力度。鼓励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基站环评,对基站建设采取打包方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线穿越公路、桥梁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二、大力推进光纤到户。扶持下一代移动通信网、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已建小区光纤到户改造。新建小区网络设施要严格实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广电混合光纤同轴电缆网等相关标准,信息基础网络设施实行共建共享。物业公司和房屋管理等单位要为宽带网络建设和改造提供便利,对新建和已建小区实施光纤到户,不得人为设置障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就接入和使用小区内通信和广电管线等基础设施与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不同网络运营服务单位的权利。
三、实施“信息惠民”工程。鼓励网络运营服务商与管理运营单位合作,采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行为、企业为主”等模式,对人流密集、窗口功能突出的旅游景区、重点街区、商业中心、文化体育休闲场所、医疗卫生机构、交通枢纽等重要公共场所实现无线局域网覆盖,为公众提供更广泛的免费服务。支持网络运营服务商提高网络覆盖面,进一步降低单位带宽资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每年不低于10%的增长速度逐年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各市、县(区)每年安排一定财力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信息化应用投入。各级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宽带成果向公益机构和低收入群体普及。鼓励采取“政府投入一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优惠一点、使用单位出资一点”的方式,推进宽带网络在偏远山区中小学、公益机构和特殊群体普及应用。
四、扩大信息资源公益性应用。积极推进教育、医疗、交通、水、电、气及社保、公积金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公共信息资源向各信息通信运营企业免费开放。推动政务信息社会化增值开发利用,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逐步有序开放政府数据,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推动市场力量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提升政府信息服务能力。完善各项支付系统,推动跨市域公共交通等领域“一卡通”的互联互通,支持建设教育、医疗、就业、食品安全、交通、旅游、管网报警等民生领域公共服务云网络信息平台,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纳入“数字福建”建设平台予以支持。
五、推广家庭信息应用。整合通信和广电网络运营服务商以及数字内容服务企业优质资源,成立福建省数字家庭示范应用产业联盟,3年内在全省建设不少于100个具有特色的数字家庭体验中心(屋)和30万户以上应用示范工程,提升民众对数字家庭等信息消费的认知度和应用水平,通过示范应用带动数字家庭产业快速发展。采取部省市共建方式,积极创建“国家数字家庭示范应用产业基地”。省信息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体验中心(屋)和应用示范重点工程给予补助或奖励。
六、积极发展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建设,重点培育福州、厦门、泉州电子商务中心城市,支持厦门等地创建“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同步带动配送、快递、金融等服务业快速发展,引导企业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对我省具有优势特色的产业领域建设垂直细分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和特色平台,省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给予补助或奖励。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建设中小企业宽带应用示范工程和面向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继续优化我省电信增值服务业发展环境。
七、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在本省注册纳税的信息消费类(含网络运营服务、软件技术服务、信息终端产品生产)企业参与省外信息消费类项目招投标中标或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且中标合同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总价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累积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中标单位直接邀请我省信息消费类企业议标采购信息消费类产品或服务,且合同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相同办法给予奖励。对组织参加计划内国内外信息消费知名展会和宣传推介等活动所发生的展位费等公共费用,省市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八、鼓励采购省内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信息消费类产品和服务。对我省信息消费类企业当年采购省内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或信息技术服务较上年度新增超2000万元的,按新增金额的1%对采购方给予奖励。支持本省信息消费类企业与电信、广电、金融等单位开展定制、集中采购等合作。鼓励各金融机构将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订单融资、仓单质押融资等作为重点推动产品,支持信息消费类企业加快资金回笼。省信息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兑现以上奖励和补助,单个企业年累计奖励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促进产业链创新发展。重点支持平板显示、软件服务、信息安全、数字家庭、物联网、高端网络设备、云计算、大数据、下一代通信网络、智能传感器及系统等信息消费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研发和产业化,建立信息消费产业链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库。省信息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对列入重点项目库的重点项目,按产品新增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来闽投资额超过3亿元,或技术国内领先、产业链带动能力强、三年内可新增产值超过10亿元,或技术国际领先、产业链带动作用强的信息消费类重大项目可实施“一案一议”,由省、市整合集中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等资源予以合力支持。
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开展现有涉及信息消费的行政审批事项评估清理,着重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资格许可。对国家下放的审批项目,要做好衔接。对国家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不得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优化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程序,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式服务。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厦门、泉州、福州辖区经国务院批准的开发开放区内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从事网络服务的,积极推动试行“先照后证”,放宽准入,强化后续监管。
十一、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软件、信息服务、基础电信、广电网络等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地享受工业企业政策。我省检测机构对本省信息消费产品在省内所进行的强制检测、认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减收部分由省市检测机构各主管部门在当年财政资金中给予补助。深入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微信贷、助保贷、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计划要向信息消费类小微企业倾斜,支持信息消费类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十二、加大信息消费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深入宣传信息消费政策,推广新型信息消费模式,营造积极健康的信息消费环境。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加强信息消费统计分析和市场监测工作。争取国家支持厦门等市(县、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市(县、区)”,开展本省信息消费示范市(县、区)建设工作,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发〔2013〕31号、国发〔2013〕32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扎实做好促进信息消费的各项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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