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6-04-20 17:10:11   

漳政综〔201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成本的精神,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税费、社会保险费、财务成本、用电成本,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减税免税政策

  (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将从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同时积极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二)强化落实中央减税免税政策的执行力,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认真贯彻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 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享受加计扣除。

  (五)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制度,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

  二、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收费

  (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及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服务项目一律取消。

  (七)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审批部门彻底脱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短期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纳入政府定价目录,严格核定服务成本,确定服务价格。

  (八)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三、规范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九)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和减免政策。

  (十)对保留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形成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十一)对经授权由市、县(市、区)政府自行规定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不具备取消条件的项目外予以取消。

  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十二)禁止行业商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十三)禁止行业商协会商会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

  五、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十四)规范市、县(市、区)执法单位执法行为,严禁下达罚款指标,严禁以罚代管。

  (十五)规范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从2017年起执法单位执法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六)引导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

  (十七)完善漳州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律管理、合理运用自主定价权,科学合理确定存贷款利率定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八)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三农”贷款利率各期限档次利率加点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利率3个百分点。

  (十九)金融机构运用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各期限档次支小再贷款利率3个百分点;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要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

  (二十)创新信贷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推广“无间贷”、“连连贷”等业务模式,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持续提高续贷比例,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

  (二十一)市级应急周转金增加1亿,达到3亿规模,满足企业与银行应急周转需求。同时,企业使用应急周转金“过桥”还贷,资金使用费3天内由3‰降至2‰收取。

  七、降低企业水费负担

  (二十二)取消企业单位生产和生活用水超计划加价收费,统一纳入水价管理。

  八、降低企业电费负担

  (二十三)及时兑现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电价优惠政策。

  (二十四)扩大直供电改革,降低用电成本。

  九、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五)支持拓展本地市场,加大我市名优特新产品宣传与促销力度,编制地方产品统一采购、监督采购目录,同等条件下在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中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二十六)市、县政府不定期举办本地传统、优势产品推介、展览展销、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各种“手拉手”促销活动,促销活动经费由同级政府提供。

  十、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二十七)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增建生产性设施、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二十八)允许和鼓励企业将老厂区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在符合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等存量资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仓储物流等,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二十九)对新出让的土地,首期土地出让金在1个月内缴交比例不低于50%,剩余土地出让金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

  (三十)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

  (三十一)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或省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库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相关政策。

  十一、降低企业社保费负担

  (三十二)严格执行中央、省调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政策。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不良信息举报:0595-22686788][给福建轻工商会提意见][网站地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