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设科技重大专项资金 研发资金抵所得税

福州日报 2015-07-13 9:44:49   

     企业加大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企业所得税可减免;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充分发挥项目资金带动作用,每年安排1500万元,设立福州市区域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科技创新才有竞争力。福州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大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昨日,福州市科技局局长任义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企业研发资金可抵所得税

为鼓励、引导福州市企业加大技术创新资金投入,企业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十二五”期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任义文介绍说:“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福州市下发了实施纲要的配套通知,让企业乐于、敢于投入研发资金。”

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级认定 可获百万奖励

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福州市出台了《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对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工程)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围绕福州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每年安排1500万元  设科技重大专项资金

福州市每年安排1500万元,设立福州市区域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每年实施50项福州市区域科技重大专项,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投入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分别按国家级和省级给予50%和30%的配套资助,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最高可达50万元。

据任义文介绍,福州市对科技进步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力度也不断在加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为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福州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福州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研发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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