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福建省陶瓷树脂工艺品出口基地商会章程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福建省陶瓷树脂工艺品出口基地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是:FUJIAN CERAMIC AND RESIN CRAFTS EXPORT BASE ASSOCIATION 简称:FJ.C.R.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福建省内从事陶瓷、树脂等工艺品行业的生产企业、国际贸易公司等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域主要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信守公平、公正、诚信的贸易原则,尊重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维护本行业公平贸易;加强产业交流与合作,整合资源优势,增强产业的市场抗击能力和竞争能力;坚持与时俱进、科学发展,扎实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跨区域、跨部门促进产业和外贸发展扶持合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升行业出口竞争力,推动我省工艺品产业从出口大省向出口强省转变,为活跃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福建省商务厅、党建领导机关中共丰泽区城东街道非公有制企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是: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街道浔美工业区浔丰路252号泉州奎生工艺有限公司研发楼八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推动并实施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反对不正当竞争。
(二)组织展览会、博览会,为企业搭建贸易平台。
(三)积极搭建电子商务应用交易平台,推动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手段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
(四)不断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外销途径和载体并加以推广。
(五)组织企业到国外、境外进行商务考察,积极捕捉新的商业机会。
(六)加强与国内外、港澳台地区商协会和行业优秀企业的横向交流与合作,抱团开拓国际市场。
(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组织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组织行业企业进行各种反倾销、反补贴等活动的申诉和应诉。
(八)开展版权、专利等企业维权工作,联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企业间的矛盾纠纷。
(九)协助企业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办理会员信誉及其他有关工商业事项证明、鉴定。
(十)收集最新行业信息,组织新原料、新辅助材料的研发及新产品开发设计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十一)组织对会员培训,协助会员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十二)积极推动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互动合作,探讨企业融资新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十三)以网站、会刊、简报、公众号等为平台,积极开展信息服务。
(十四)建设强大的工艺品企业信息库、国外客商资料库、专业人才库,为商会更好地开展行业服务奠定基础条件。
(十五)开展政策的收集、研究、筛选和解读,帮助企业充分享用政府的政策资源获得更好地发展。
(十六)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和企业的合理诉求,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七)建立行业跟踪监测机制,开展行业调查和分析,及时向政府报告产业发展状况,提出扶持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和政策建议,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十八)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并承接政府委托或授权的工作项目,让商会真正成为“政府发展和管理经济的助手”。
(十九)整合资源优势,增强产业抗击能力,顺应WTO国际承诺,实现国际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合法权益。
(二十)开展行业技术提升诊断工作,改变产业落后的生产管理模式,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二十一)筹建行业研发中心,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高产品附加值,建立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提升传统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十二)积极探索统一行业物流配送管理,组织行业主原料、辅助材料集体采购,协助会员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二十三)推动行业树立诚信贸易原则,尊重和保护行业知识产权,创造、维护行业知名品牌。
(二十四)参与编制本行业产品原产地技术标准规范,为企业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积极铺路搭桥。
(二十五)积极推动校企合作,产、学、研合作,建立行业人才教育和培训机制,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十六)开展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期调研,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二十七)打造行业品牌,进一步提高产业的国际市场地位和整体竞争力。
(二十八) 鼓励会员企业在确保商会利益且商会无法律风险的前提下,以商会名义从事有益于企业、商会和行业发展的,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相关的业务活动。优先支持龙头、优秀会员企业以项目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的研发中心、电子商务交易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产业技术改造或培训、产业招商和国际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平台。
(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遵守本会《会员公约》。
(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从事陶瓷、树脂等工艺品行业的生产企业、国际贸易公司或与本行业密切相关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给予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至少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热心商会公益事业,积极为商会承担义务。
(四)候选人是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受其书面委托,能代表公司意志的其他负责人,个人基本素质和能力较高,办事公正。
(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信誉良好。
(六)上届任期内参加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总到会率不低于50%。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候选人本人同意担任该职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员公约、运作规则、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负责人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为推动本会“职能分工、区域分工”运作机制的有效实施,本会未设常务理事会时,可设立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议成员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理事会的授权,代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未设常务理事会时,可适当增加副理事长人数,但负责人总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的决议,并在变更登记申请书中说明理由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部门主管以下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八)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九)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3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由3-9人组成,且为单数。监事长由监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产生,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监事不得由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兼任,且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其他监事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择和罢免: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商会分工机制》、《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六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设置不超过4档,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第七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七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级机构审议。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者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会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及人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12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