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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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公约

福建省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福建省陶瓷树脂工艺品出口基地商会

会员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振兴和发展福建省轻工工艺品行业,维护轻工工艺品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得益,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和保护行业内部的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竞争,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促进轻工工艺品市场环境的有序、健康的发展,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各会员单位自愿签署本公约,并承担履行本公约各项约定的义务(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商会章程规定,是行业会员自律性公约,用于规范行业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会员企业文明服务,竞争,自我约束的基准和社会职责。
  第三条 福建省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本公约所指会员单位是指注册成为福建省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正式会员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商会《章程》、《会员组织办法》、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会员应当作到:
  (一) 文明生产、守法经营、优质服务;科技兴企、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开展产品研发和创新,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讲究信誉、自尊自律;
  (二)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团结、协作的行业风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发挥行业的整体优势。
  (三) 尊重公共意志,支持并维护公共契约。
  (四) 主动制止并举报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商会章程的行为。
  (五)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七条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仿冒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国内的同业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二)不遵循优质优价、明码标价、质价相符的原则,暴利或低价倾销。
  (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贬低同行企业,损坏他人企业形象。
  (五)以不正当手段从同行企业挖取生产、经营、技术人员。
 第八条 商会坚持入会企业不分大小,会员间地位平等的工作原则。行业内不具有排他性,要保持商会内部、会员之间的有机联系。办好会员间具有共同利益、共同意志和共同关心的事情。
  第九条 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依靠引导扶持、互助互济和协商的办法解决。
  第十条 为了维护同行企业的自有知识产权,会员单位可向商会申请维权,维权产品(有效期内)如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一经查实、商会将按《会员组织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商会将配合国家行政部门并协同处理。

第三章 签约单位的权利

  第十一条 福建省轻工工艺品行业商会是本公约的发起单位,所有会员均应签署本公约,商会将所有签约单位列入行业认证的生产销售企业,并向国内外客户及消费者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签约单位可以要求商会对其它签约单位的违约行为或其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协调。
  第十三条 签约单位可以要求修改本公约的各项条款,但必须得到三分之二的签约企业同意。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商会将定期对参与签约会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参与签约会员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公约组织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应本着自觉遵守本公约的态度,协商解决矛盾,并承担相应费用,一般由要求调查的一方先预先支付,如违约行为被认定则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书面批评;
  (二) 商会内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处;
  (四) 公开谴责;
  (五) 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六) 暂停会员资格;
  (七) 取消会员资格;
  (八) 以“商会”名义诉诸法律;
  (九) 实行行业制裁。
  第十七条 被调查单位对调查结果有争议,可向商会理事长会议申请复议,也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复议。
  第十八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商会将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 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 进行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或行业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 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 热心行业建设,对行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商会采纳者;
  (五) 举报业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六) 维护行业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七) 其他成绩突出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福建省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
  第二十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凡本商会会员单位,需自愿签署本公约并承担履行本公约各项约定的义务。

本公司承诺:入会后,将自觉遵守以上《会员公约》 !

公司名称(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