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

泉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6-04-05 15:28:05   

一、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31号),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泉州创新驱动发展,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泉州市专利奖是泉州市人民政府为表彰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三、泉州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挂靠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和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五、申报条件:

(一)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评审当年11日前被授予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四)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项、福建省专利奖项和泉州市专利奖项;

(五)该专利已在泉州市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奖项设置:

泉州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重大发明专利奖和一、二、三等奖,其中:重大发明专利奖1项,一、二、三等奖授奖数不超过30个,一等奖不超过10%,二等奖不超过30%

(一)重大发明专利奖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5万元;

(三)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七、评奖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重大发明专利奖;

(二)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参选项目不符合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评奖条件的,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可以空缺。

对项目实施地在泉州市,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重大发明专利奖颁发奖金;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一等奖颁发奖金;获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按泉州市专利奖二等奖颁发奖金。

八、泉州市专利奖由泉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泉州市专利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泉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九、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发布当年度开展专利奖评选工作等有关通知。

十、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实推荐申报项目,应由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推荐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

十一、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专利奖申报项目作出初评结论,并向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向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作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十二、泉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泉州市专利奖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泉州市专利奖评奖规定实施细则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制定。

十三、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泉州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请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批准给予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请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本规定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实施期限为201511日至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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