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2015-12-28 11:05:53   

(闽民管〔2011〕25号)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监察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直有关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发办〔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737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社会团体监督管理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原则因特殊情况确需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审批掌握以下原则:一是拟兼职的应是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性、研究性、联合性社会团体,且该社会团体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二是只能审批12名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社会团体兼职,且该党政领导干部所兼任的职务须与本职业务相关,又没有在其它社会团体兼职。具体程序如下: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出具同意其兼职的函,报民政部门确认后,出具“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函件”,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已在行业协会兼职的,应主动辞职。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

二、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社分离

各级行业协会应在“职能、机构、人员、财产”等方面与行政主管单位分开;其他社会团体也应在“职能、机构、财产”等方面与行政主管单位分开。

(一)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业务职能分离。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政社分离,明确界定行政管理职能与社会团体服务职能。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对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项,依法依规地委托或授权于社会团体。要理顺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的关系,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减少对社会团体内部事务的干预,保证社会团体按照“发起自愿、人员自定、经费自筹、会务自主”的原则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二)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分离。禁止社会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与党政机关业务处室(科、股)合署办公。

(三)党政机关与社会团体财产分离。党政机关必须与社会团体在财务、利益上彻底脱钩。社会团体作为独立的法人社会组织,其财产应与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会员和其他组织分置,财产不明晰的,必须在依法审计基础上,完成资产划分,明确产权归属,建立规范的社会团体资产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必须单独设立财务账户,实行独立核算,必须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合账。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各种名目从社会团体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严肃查处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连续任满两届的,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闽委办发〔19992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且不得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届内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应退出领导职位,可以改任名誉职务;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职资格、条件提名人选的,换届选举前应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五、严格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制订、修改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社会团体不得依未经合法程序制定和备案的标准收取会费,或者超标准收取会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引导社会团体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逐步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社会团体应自觉遵守上述规定,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制度、日常办公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并自觉接受组织、监察、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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