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晋江市政府 2015-06-30 15:09:47   

 

晋政文〔20151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营造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不断强化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引擎作用,我市决定设立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完善金融组织体系、丰富金融创新产品、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做大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融资和资本市场,特制定本意见。

一、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

(一)机构设立培育奖励。对在晋江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1、类金融机构2等给予一次性奖励。

1.金融机构:

1)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其中村镇银行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民营银行及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法人金融机构采取一企一议办法奖励;银行机构总行级事业部按注册资本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

2)区域性分支机构:银行、证券、期货等机构市级分行(公司)、保险机构市级中支(分)公司奖励100万元;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市级支行(公司)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域性支行升格为区域性分行奖励50万元。

3)一般性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晋江市域内增设1家支行网点(含储蓄所、分理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专营机构等)奖励10万元;增设1家离行式自助银行网点奖励2万元。

保险机构在晋江市域内新设1家市级营销服务部奖励10万元;市级营销服务部升格为市级支公司奖励40万元;市级支公司升格为市级中心支公司奖励50万元。

其他金融机构新设一般性分支机构奖励10万元。

2.类金融机构:

1)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机构按公司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奖励政策采取一企一议办法研究确定。

2)民间资本在晋江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服务、票据中介、股权众筹平台、第三方征信服务等机构按实收资本的5‰奖励,最高50万元。

3)资信评估、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其他机构奖励1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贴。

1.购房: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股权投资类机构3按购房款的10%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2.租房: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以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股权投资类机构参照实缴租金,按前330%、后215%的标准给予连续5年的奖励,累计不超50万元;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一般性分支机构以及类金融机构参照实缴租金按每年15%的标准给予连续3年的奖励,累计不超20万元。实缴租金应参考市场行情。

3.上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4.上述机构入驻晋江市金融广场享受租、买办公用房优惠价后,不再享受本意见的购租房优惠政策。

(三)金融创新奖励。对在晋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及股权投资类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的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

1.以机构日常金改工作配合度以及契合市场、服务民生的金融产品、制度创新应用水平为考核标准,设立金融机构考核奖,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工作,设特别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

2.金融创新项目入选泉州金改项目并获批在晋江先行试点者,奖励10万元。

3.金融创新项目、试点被省级以上金融主管部门或金融监管部门予以推广的,奖励30万元。

4.在晋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上一年度贷款余额(表外业务按一定比例折算4)为基数,年度信贷同比增量不少于(含)10亿元,增速达15%及以上,奖励10万元。

5.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对完成小微贷款两个不低于5,且增速排名前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年日均担保余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其年日均担保余额8‰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6.对参与晋江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年度贷款发放量排名前三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保费收入排名前三的保险机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扶持发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

1.对与我市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年度总额超1000万元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其营业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200万元;对购入我市企业生产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设备开展业务的,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追加奖励,最高100万元。

2.我市企业通过售后回租业务融通资金的,按其设备评估额与实际融资额差值的1%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企业租赁智能机器人及成套设备的,按其租息50%予以资金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

3.我市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开展以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仓储用房、商用地产、附着于不动产的其他设备(含电梯、空调系统等)等资产作为租赁财产的业务,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4.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本市生产、销售的智能机器人及其成套设备的,按照设备总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80万元。

5.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注册在我市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6.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融资租赁企业可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7.融资租赁公司缴纳的印花税可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即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不再对购销合同重复计税贴花。

8.融资租赁公司可按年度营业利润的1%计提一般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9.商业保理公司为我市企业提供国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的,分别按照每笔合同金额的5‰1%比例给予奖励,每笔最高10万元,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二、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完善

(一)培育优质后备资源。

以推动支柱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目标,综合考虑企业规模实力、挂牌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每年筛选优质企业滚动充实上市后备企业6资源库和场外后备企业7资源库,并加强规范指导、加大倾斜扶持力度。

(二)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

1.鼓励企业上市、再融资。

1)凡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 奖励100万元;境外拟上市企业可参照此条款给予奖励。

2)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后,奖励200万元。

3)企业挂牌上市后,奖励200万元;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以及在深圳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追加奖励50万元。

4)对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3年)参照《晋江市重点龙头企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奖励,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至企业挂牌上市(最长不超过3 ;上市公司自上市当年3年内参照《晋江市重点龙头企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相应奖励。

5)鼓励上市公司境内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再融资申请材料被证券监管机构正式受理后,奖励50万元;正式获批后,融资额2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含),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100万元。

2.鼓励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1)场外市场后备企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奖励20万元;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向监管机关或交易所完整提交备案材料,奖励50万元;成功挂牌交易后再奖励50万元。

2)对采取做市商交易和竞价交易等方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另外分别增加100万元和120万元奖励。

3)对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交易的企业,通过转板实现上市,参照鼓励企业上市、再融资的条款进行奖励,企业已获得奖励金额相应扣除。

3.场外市场后备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无发生变化的,其变更手续的办理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55号)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后备企业该事项办理,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鼓励开展兼并重组8

1.对收购海外或省外企业且收购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3%的额度奖励,最高500万元。

2.对收购本市企业且收购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收购规模3%的额度奖励,最高300万元。

3.对收购境外知名品牌9的企业,且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收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300万元。

4.对兼并重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发生的投行、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助,整个项目补助最高300万元。

5.对兼并重组我市困难企业10的,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2%的贴息奖励,最高500万元。

6.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为我市困难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其年度对困难企业新增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企业重组的信贷支持。对困难企业重组过程中,贷款银行在原有贷款额基础上,按其重组当年新增贷款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家银行最高200万元,对关联企业有抽、压贷行为的不予奖励。

(四)培育股权投融资(含风投、创投)产业。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且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首期实际到资额1%的比例给予开办奖励,最高500万元。

2.建立项目推荐制度,优先向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大项目、好项目,优先将被投资的本地企业列为上市后备企业。

3.在本市投资2个以上项目,且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4.对投资本市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超1亿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当其投资的项目发生破产清算或项目退出发生实际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的10%给予风险资助,最高100万元。 

5.对与本市投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的本市企业,按其获得投资总额0.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6.自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并取得首笔经营收入(指实现项目退出获取收益时)之年起,每年参照其当年退出项目投资净收益的7%给予奖励。

(五)鼓励债券(票据)融资。

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票据)融资,对成功发行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私募债和中期票据,市财政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每年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每年的贴息奖励最高100万元。

(六)其他。

1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的5天内,应主动向金融工作局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予享受奖励补助待遇;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2.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内的场外市场挂牌交易享受场外市场后备企业同等待遇。企业在境内的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后转板至场内市场挂牌上市的,其享受的场内市场挂牌上市财政奖励资金应扣除其之前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已兑现的财政奖励资金。

3.建立健全由金融局牵头、各部门联动的一企一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兼并重组等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优化行政服务质量,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出具相关守法证明时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主动跟踪呈报上级对应部门的审批事项。

三、附则

(一)享受本意见办公用房奖励的各类机构,享受奖励期间购置、租用的房产不得对外租售、转租。

(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及股权投资类机构等从业人员符合本市人才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优惠。

(三)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及本市新出台相关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奖励标准高于本政策的,则直接贯彻执行,不重复奖励。

(四)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评价登记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五)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意见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涉及国家政策调整的,以国家政策新规为准。

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意见有效期两年,自201553开始实施至20161231止,201511日起201552参照执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3247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晋政文〔2012350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商业保理业参照融资租赁业鼓励政策予以扶持的批复》(晋政文〔201413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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