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政府网 2015-03-26 9:32:23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省经贸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立,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在行业中起示范导向作用,是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二、泉州市经济委员会牵头,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技局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撤销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市经委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组织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二)从事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提升产品水平。

    (四)开展人才吸收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科技人才队伍。

    (五)从事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六)从事行业和产业集群的技术服务和辐射。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产业集群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和产业集群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四、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新技术企业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完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队伍,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25人。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有显著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有储备3-5年的新产品,有5—10年长期研究开发课题,有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的课题,有省部级科技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高、利润高。

    (七)企业上年度营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偷漏税行为及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问题。

    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六、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经济局、科经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泉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泉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

    七、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经济局、科经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委。

    八、市经委根据申请企业行业情况按照《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行文公布。

    九、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滚动管理,依据评价标准,每年进行评价。

    十、初审。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4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包括:《泉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和《泉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一式三份报送各县(市、区)经贸局(经发局、经济局、科经局)汇总初审后,于5月底前上报市经委。

    十一、核查。市经委对上报材料组织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书面核查。

    十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为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

    评价得分为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以及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五点条件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市、县(市、区、泉州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下列情形为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

    (三)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十三、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企业有偷漏税行为;企业有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问题。

    十四、因评价不合格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两年后可以重新按照本暂行规定确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十五、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扶持;企业所在同级财政应给予配套扶持。经考核评价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奖励。

    十六、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十七、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及中间试验项目给予优先扶持;符合国家级、省级专项条件的项目由市经委优先推荐,协助向国家和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申请,争取资金扶持。

    十八、本暂行规定由泉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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