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规定的通知

泉州政府网 2015-02-26 16:43:3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工艺美术事业振兴繁荣与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评审工作原则

(一)坚持培养优秀人才、推动产业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原则。

  (四)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评审申报范围

  我市从事艺术陶瓷、石雕工艺、木雕工艺、根雕工艺、金属工艺、树脂工艺、藤铁工艺、花画工艺、珠宝首饰、编织工艺、民间工艺、漆艺及其他工艺的工艺美术工作者。

三、评审申报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工艺美术设计制作12年以上(含12年),如户籍不在泉州的,须在泉州工作5年以上(含5年),并在泉州设立工作室或创办企业。

  (三)具有工艺美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社会化评审和非公评审),或具有工艺美术类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获设区市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荣誉称号。

  (四)对未能完全达到第(三)条规定条件,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破格申报:

    1.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在全国工艺美术专业展评会(由国家主管部门、协会、学会主办)或省工艺美术“争艳杯”大赛获金奖1项或银奖2项,或在省级和本市工艺美术专业展评会(由省市主管部门、协会、学会主办)获金奖2项或银奖3项;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技艺现场比赛或本市工艺美术专业技艺现场大赛、创作创新大赛中获金奖的;

    3.在自主开发工艺美术新型产品方面成果突出,并获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科技进步奖或与工艺美术技艺相关荣誉称号的;

    4.技艺水平高超、对行业贡献大、从艺年限30年以上的老艺人,由3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联名推荐,并经所在县(市、区)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

四、评审组织机构

(一)评审领导小组

    调整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经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工艺美术协会等部门和行业组织人员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评审认定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

1.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评审专家,组成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

2.评审委员会组成原则:评委应为9人以上(含9人)单数,名额根据申报者人数及所属工艺类别情况而定;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所占的比例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本人及其近亲属、徒弟申报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者应回避。

3.评委应当按照评审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评审结果公示前,严禁向外界通报任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聘其评委资格: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徒弟申报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未回避的;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三)评审专家库

  1.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建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

  2.入选专家库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具有高级工艺美术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专家;高等院校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教授。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须填写《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表》(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以下简称《申报表》),准备有关业绩、成果、学历、职称、荣誉称号证明等书面材料,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三套),上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工艺美术相关行业组织;市属单位申报者将相关材料上报泉州市工艺美术协会。

(二)各受理单位重点审核确认以下内容:

1.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要求;

2.学历、艺术业绩无伪造、浮夸;

3.身份证、职称、荣誉称号、论文等情况属实,无伪造、虚构、抄袭;

4.其他必须复核的重要材料(如作品获奖证书、馆藏证书等)。

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各受理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本)送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

(三)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将所有申报者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对提出的异议,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15日内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定不具备申报资格的,向相关受理单位及申请人说明。

六、评审认定程序

  (一)确定评委。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按照评审委员会组成原则,提出3套评委名单,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1套评委名单组成当届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工艺类别,对申报对象分组进行评审计分。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领导小组确定的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选人数,分工艺类别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拟推荐名单。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三)候选名单公示。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将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拟推荐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15天内对所有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对署实名的书面异议做出答复,通知意见人。

(四)认定。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推荐人选名单,上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向社会公布。

七、“泉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八、本规定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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