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04-04 11:20:22   

闽政〔2012〕1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金融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打造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不断提升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出如下九条支持措施:

  一、推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积极推进厦门、福州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高标准开展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发展规划。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将金融业发展用地纳入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划优质地段,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地可制订具体的土地优惠政策。先期启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核心区有条件项目的开发建设,拓展金融业发展空间。进一步改善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核心区的软硬件环境,加快办公和生活环境、电讯、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完善配套服务设施,降低金融企业入驻和运营成本。

  二、鼓励金融机构来闽展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来闽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3%的开办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地方税收贡献额,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来闽设立金融子公司以及原有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从新设或改制当年起,其对我省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设立或新迁入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金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新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配套服务机构和代表处等金融机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一次性补助。

  三、改善金融机构办公环境。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新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金融机构总部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对新设的区域性分支机构、配套服务机构和代表处等金融机构,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购建费或租金补助。

  四、建立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对经各地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其5年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其子女就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对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及各地各部门有关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对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优惠。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二条金融财税措施的通知》(闽政〔2011〕89号),发挥财税激励作用,对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银行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5000万元,对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季均余额超过基数的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企业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对以小微企业为服务对象、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鼓励发展村镇银行。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制度,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将符合免税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七、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要求,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取向,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对连续3年以上经营规范、治理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优先争取改制为村镇银行。对贷款余额的70%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2013年12月31日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逐步建立金融业激励评价机制。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对驻闽金融管理机构进行目标绩效评价,对如期实现目标任务的给予一次性表彰或奖励。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对争取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创新试点或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金融机构和人员,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表彰。

  九、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省金融办与省直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各市、县(区)建立金融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意识,增强地方政府服务金融业发展的能力。经贸部门要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监管。省金融办要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监测信息系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大对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加强金融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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