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片区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扩大

中国新闻社 2016-04-14 9:36:43   
     4月13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发布《关于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通知》结合当前宏观形势变化和厦门自贸片区前期探索实践的有益经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进一步细化,扩大区内主体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投融资,主要在五个方面实现新突破。

  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管委会将继续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方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做好细则落地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备案规程和统计监测体系,引导和推动区内主体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融资,力促金融支持厦门自贸片区建设取得新成效。

  五招力促跨境贸易投融资

  1、区内个人可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目前,全国版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类型仅限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项下结算。此次厦门自贸片区版个人跨境人民币业务拓展到全口径经常项目和直接投资项目。

  以后,在厦门自贸片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外个人,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在银行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突破了以前只能办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限制,增加办理收益、经常转移和直接投资业务许可,并将自贸试验区金融参与面扩展到境外个人,明确区内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该政策将便利区内个人自主到境外开展直接投资,便利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外个人解决薪酬、赡家款收付等日常问题,吸引更多国际人才参与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

  2、跨国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降门槛

  跨国企业集团可指定区内一家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中,境内外成员企业营业收入要求比区外降低50%。同时试点双向净流入(出)限额管理,净流入(出)的上限比区外扩大1倍,便利跨国企业集团自主统筹配置境内外人民币资金,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总体平衡。

  3、区内企业从境外调回人民币发债资金更便利

  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发债主体在债券发行募集总金额内,将所筹资金根据实际需要的原则调回境内使用,对资金调回使用的规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突破了原来需要逐笔报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限制,进一步便利区内主体拓宽境外直接融资渠道并回流境内使用。

  4、鼓励区内企业境外母公司发债支持区内企业发展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如果用于集团内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全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吸引境外母公司境内发债资金留存自贸试验区内使用,用于开展直接投资和支持区内成员企业经营发展。

  在当前境内市场利率相对较低的背景下,此项政策有助于发挥跨国企业集团的联动优势,将境外母公司境内发债的资金留存境内用于支持区内企业经营,将可以吸引更多的境外母公司在区内设立子公司,扩大厦门的总部经济规模。

  5、鼓励区内银行向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鼓励和支持区内银行基于实需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便利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境外项目合作,为企业提供稳定人民币流动性的支持,推动人民币从厦门地区银行机构“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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